进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和咬胶、饲料粮谷、饲用草籽、饲草、加工植物蛋白糠麸饼粕渣类、青贮料、植物粉类、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二、检疫准入制度
1. 海关总署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2. 首次从某国或地区进口饲料,需由输出国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3. 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进行风险分析,对已有出口记录的国家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4. 根据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名单和产品种类。
三、风险管理措施
1.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2. 根据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海关会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注册登记制度
1.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的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2. 进口饲料必须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3. 境外生产加工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
五、检疫审批流程
1.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前,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4. 对于特定风险的饲料,企业还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指定加工、存放场所
1. 从事进境饲料原料定点加工的企业应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防疫、检疫措施。
2. 申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七、首次进口备案要求
1.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2. 进口企业需在首次报关前或报关时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备案。
3. 进口企业应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相关信息,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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