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老板朋友提问:中国香港股东从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是否缴纳所得税?
这也是很多在中国香港有产业布局计划的老板面临的问题。我们今天就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国香港股东,包括中国香港的法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两类,本文对两类中国香港股东分红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分别进行分析。
案例中中国香港股东及内地企业的身份界定
第一,中国香港股东的身份界定中国香港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属于是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既包括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因此,中国香港股东在税务上按境外投资者管理。第二,内地企业的类型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因此,无论是合资、合营或者纯外资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国香港股东投资于内地企业,该内地企业可能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是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种情形下中国香港股东取得分红是否缴纳所得税(一)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分红1. 自然人股东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分红与中国香港自然人股东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相关的文件主要是财税字〔1994〕20号和国发〔2013〕6号,第一个文件规定免税,第二个文件取消免税,但后续在税局层面未行成正式文件下发。政策原文具体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原文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其中在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的部分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这两个文件都提到了“外籍人士”,如果中国香港个人股东取得分红可参照财税字〔1994〕20号暂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后面这个国发〔2013〕6号文件应该也是同样的范围,也就是属于取消的范畴。后续针对国发〔2013〕6号文,国务院还下发过国办函〔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该文件明确了该项工作由财政部、国税zongju负责,但后来,除了湖北出台了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明确取消外籍人士取得分红的免税优惠,国税zongju以及其他地方都没有配套的文件下发,湖北省的该公告也于2018年取消了。 因此,对于中国香港自然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分红,目前执行的还是财税字〔1994〕20号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2.中国香港法人股东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分红从身份界定上,中国香港法人股东属于非居民企业,在税务上按境外投资者管理。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比如,《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从上述规定可知,中国香港法人股东取得内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通常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待遇,则按税收协议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的是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zongju2017年37号公告,该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实付时,而不是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二)取得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如果是内地的非上市公司有中国香港股东投资,就属于是外商投资企业。有中国香港股东投资但又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通常指的是投资于B股和海外股的情况。在投资于B股和海外股所得税政策方面,境外投资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享受的是同等的待遇。《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规定: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总结
,中国香港股东投资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的涉税情况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