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费用,去年未挂账,今年收到发票并付款,账务该如何处理?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处理,都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去年的费用,去年未挂账,会导致去年的费用低估以及会计利润高估,这就是一项会计差错。
对于跨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1.未来适用法;2.追溯重述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无论会计处理采用何种方法,去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收到的,只要在5年内,就可以按规定追补扣除。不过,在实务中,对于金额较小的去年费用发票,在次年才入账以及收到发票的,通常也没有追溯扣除,税务局也是默认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的更正,不需要区分原因,一律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不重要或技术上无法追溯的,就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前期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就是把前期的经济业务当着当期发生的,直接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
借:某某费用(根据具体用途划分)
贷:银行存款等
然后在当期按规定结转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重要且技术上可以追溯的,就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并追溯更正前期的会计报表以及发现会计差错的期初数。
1.发现会计差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某某
2.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某某
贷:银行存款等
3.费用在去年税前扣除,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去年的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说明:会计核算采用“追溯重述法”后,需要更正去年的会计报表;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收到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更正后的会计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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