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1、1988年12月29日令第11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公布,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备案。
3、2009年3月8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区人民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实施权限为: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上登记企业所在地在的企业。
企业标准备案,执行标准,检测报告,法国A+认证,MSDS报告,REACH认证,CCC认证,FDA认证,CPC认证,ASTM认证,ROHS认证,CE认证,FCC认证,质检报告
一般经营项目是:科技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日用品、工业品、纺织品、玩具、消费品、电子电器检测认证服务;体系认证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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