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周的咨询答疑中,有财税会员企业咨询:公司是农业种植企业,销售自产大米是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如果客户延迟付款,那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呢?
下面我们结合相关的政策来分析一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部分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3.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
“四、其他业务问题
(九)销售免税货物时随价加收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售农机代收的保险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10】101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价外费用适用主合同销售货物的税率,因此,对于财税会员咨询的问题,销售自产大米是适用免税政策,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也免征增值税。
另外关于价外费用的开票和税率适用,也可以参考下面浙江税务局的这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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